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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勤保障部廉潔從業若干準則》修訂并發文

    作者:審核:羅燕圖片來源:后勤保障部發布時間:2021-04-19瀏覽次數:385

        近日,經后勤紀委修訂、后勤黨委會審議,《后勤保障部廉潔從業若干準則(2021年修訂)》定稿并發文。《準則》共分四章,共計16條,全文如下:


    后勤保障部廉潔從業若干準則2021年修訂)

    第一章    

    第一條  為規范后勤保障部干部、職工的廉潔從業行為,增強干部、職工的廉潔自律意識,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以及中央、教育部和學校廉潔自律的有關規定,結合后勤保障部實際,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干部、職工是指后勤保障部全體在崗在職人員。

    第三條  干部、職工必須堅決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認真學習黨的政治紀律、政治規矩、規章制度和工作規范。干部要樹立立黨為公、清正廉潔、艱苦奮斗的思想;職工要遵守廉以立身、愛崗敬業、恪盡職守的規范。

    第二章   廉潔從業若干行為準則

    第四條  干部、職工要廉潔奉公、忠于職守,嚴禁利用職權便利和職務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

    (一)不準違反規定收受或贈送可能影響公正行使公權力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干股等財物。

    (二)不準接受或提供可能影響公正行使公權力的宴請、旅游、健身和娛樂活動等。

    (三)不準接受任何經濟實體違反規定發給的獎金、津貼、勞務費和其它各種福利,或到這些單位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

    (四)不準公款購買和發放禮金、禮券、購物卡、電子紅包和節禮等;不準利用婚喪嫁娶、出國(境)、生日、喬遷、崗位變動、子女升學等事項大操大辦,借機斂財,或動用公款公物操辦。

    (五)不準借出差、開會、考察、培訓、研討等名義,用公款旅游或者變相出國(境)旅游。

    第五條  領導干部要嚴格按照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制度辦事,嚴禁借選拔任用干部之機謀取私利。

    (六)不準違反規定程序推薦、考察、醞釀、討論決定干部。

    (七)不準采取不正當手段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職位。

    (八)不準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和選舉中搞拉票、承諾、賄選等非組織活動。

    (九)不準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許愿,任人唯親,營私舞弊。

    (十)不準違反規定擅自決定人事任免調動、干部聘任等事項。

    第六條  干部、職工要嚴格遵守人事工作制度規范,嚴禁違規操作,從中謀取私利。

    (十一)不準在錄用、聘用、考核、晉升、評選等人事工作中違反相關規定。

    (十二)不準弄虛作假,騙取職務、職級、崗位、職稱、待遇、資格、學歷、學位、榮譽、獎勵或者其他利益。

    第七條  干部、職工要自覺遵守財務管理制度和財經紀律,嚴禁為本人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十三)不準違規干預和插手資金使用、重大項目預算等經濟活動,以及后勤企業服務、管理等經營活動。

    (十四)不準參與、組織或傳播在銷售商品、提供服務、投資項目等商業活動中以承諾給付貨幣、股權、實物等回報形式吸收資金的非法集資活動。

    (十五)不準私設“小金庫”或公款私存、逾期不還暫借款,不準用公款報銷或支付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

    (十六)不準授意、暗示或默許下屬部門或單位隱瞞、截留、轉移、私分應上交后勤保障部的收入。

    (十七)不準授意、暗示財務人員開假票、報假賬、涂改偽造賬目憑證。

    (十八)不準擅自設立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亂收費。

    (十九)不準違規設定、發放或領取津貼補貼,組織、參與本單位各類工作或承擔崗位職責范圍之內相關工作的人員,不得額外領取津貼補貼。

    第八條  干部、職工要嚴格執行工程修繕、物資采購、服務管理規定,嚴禁違反規定權限和程序辦事。

    (二十)不準違規干預和插手修繕工程、物資設備采購、服務管理等經濟活動。

    (二十一)不準違反后勤保障部采購有關規定,在工程修繕、物資采購、服務管理等方面規避詢價、招投標等必經程序或在相關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

    (二十二)不準在經營活動中擅自決定價格、優惠條件、工程承發包等事項。

    (二十三)不準私下會晤客商泄露工作和經濟秘密。

    (二十四)不準借批準、轉讓、出租、調換國有資產之機謀取私利。

    (二十五)不準違反規定向管理服務對象收取財物或轉嫁、攤派和報銷費用。

    第九條  干部、職工要集中精力做好本職工作,嚴禁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

    (二十六)不準在職干部、職工本人或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二十七)不準私自利用職務之便自行決定對外出借設備、物資,或入股、轉讓、合作等。

    (二十八)領導班子成員除因工作需要、經批準在后勤保障部掛靠的公司兼職外,不準在校內外其他經濟實體中兼職,必須做到兼職不取酬。

    (二十九)不準個人在對外經營活動中收受回扣、中介費或其他財物。

    第十條  領導干部要管好配偶、子女、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嚴禁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

    (三十)不準利用職權在人員招聘、職稱評聘、職務晉升、項目評審、表彰獎勵、入學、出國、經商辦企業等方面為配偶、子女、其他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謀取私利或特殊照顧。

    (三十一)不準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友學習、培訓、旅游等的費用。

    (三十二)不準違反規定擅自安排、縱容或默許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屬承接后勤保障部的修繕工程、大宗物資購銷項目及服務性項目。

    第十一條  領導干部要遵守中央八項規定、堅決反對“四風”,嚴禁違反六項禁令。

    (三十三)不準以各種名義用公款大吃大喝或進行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不準在工作日利用午餐時間飲酒。

    (三十四)不準違反規定,在公務接待、公務交通、會議活動、辦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標準、超范圍。

    (三十五)不準違反規定超標準用公款購買車輛,不準擅自長期借用管理服務對象所屬單位的車輛,不準公車私用、私車公養。

    (三十六)不準違反規定用公款配備和使用個人電腦和報銷上網費用。

    (三十七)不準在管理服務活動中有態度惡劣粗暴、故意刁難、吃拿卡要或其他造成不良后果或影響的行為。

    (三十八)不準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不如實填報個人檔案資料,不執行離滬請假等請示報告制度。

    (三十九)不準干擾巡視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實巡視巡察整改要求。

    第十二條  干部、職工要弘揚新風正氣、抵制歪風邪氣,嚴禁任何有損學校和個人形象的低俗行為。

    (四十)不準參與或支持迷信活動。

    (四十一)不準吸食、注射毒品,不準組織、參與賭博,不準組織、支持、參與賣淫、嫖娼、色情淫亂活動。

    (四十二)不準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不準拒不承擔贍養、撫養、扶養義務。

    (四十三)不準實施造謠誹謗、誣告陷害、惡意舉報等意圖使他人受到名譽損害或者責任追究等不良影響的行為。

    (四十四)不準從事其他有悖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動。

    第十三條  領導干部必須認真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防止決策失誤和權力腐敗。

    (四十五)凡屬本單位發展規劃、機構建設、業務調整、干部任免、人事調整、設備配備、經費預算和大額經費開支、收入分配、修繕工程、采購物資、服務管理項目立項、決策、實施等重大事宜,必須遵循“三重一大”原則,未經后勤保障部黨政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不準擅自作出決定。

    (四十六)后勤保障部重大決策出臺前,應廣泛聽取職工代表的意見和建議,不準未經民主程序擅自頒布實施。

    (四十七)后勤保障部各級領導要切實履行“一崗雙責”,在自身廉潔自律的前提下,抓好分管領域的黨風廉政建設,監督和抓好分管范圍內的干部、職工廉潔從政從業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準違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

    第三章   實施與監督

    第十四條  努力落實“兩個責任”即:黨委的主體責任、紀委的監督責任,以作風建設新成效匯聚起推動改革發展的正能量。

    (四十八)后勤黨委、后勤保障部負責本規定的貫徹實施。后勤紀委協助后勤黨委、后勤保障部認真做好對本規定的執紀、監督、問責。

    (四十九)領導干部要將廉潔從業情況作為民主生活會重要內容進行檢查。

    (五十)干部、職工實施和執行本規定的情況,應列入干部、職工年終述職述廉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的重要內容,考核結果要作為干部任免、職工獎懲的重要依據,形成后勤保障部廉潔自律的正能量。

    (五十一)干部、職工違反本規定的,依據有關黨紀政紀和規章制度,視情節輕重進行批評教育、廉潔談話,直至黨紀政紀處分或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章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后勤紀委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后勤保障部廉潔從業若干準則(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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